1)镇江市扬中市
扬中市**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家用光伏发电机,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光伏发电,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三)接入系统建设。基地所在地省级电网企业应负责投资建设基地的电力送出工程,至少应承诺投资建设基地配套的汇集站及以上输电线路,家用光伏发电机,承诺投资建设基地各项目升压站之外全部电力送出工程的**。在基地所在地**与电网企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电网企业回购电力送出工程资产的前提下,地方**可采取其他方式统一建设接网及汇集站等电力送出工程,但不得由基地内项目投资企业分摊工程费用。
五、投资企业优选方式
应用**基地和技术**基地的投资企业均通过竞争方式优选确定。竞争条件包括企业投资能力、业绩水平、技术先进性、申请的上网电价(应用**基地)等。各入选基地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竞争优选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由其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组织审核或论证后批复,基地所在地**按批复的优选工作方案组织优选。应用**基地主要竞争应用领域先技术的市场竞争力(上网电价),兼顾技术先进性和其他因素;技术**基地主要竞争新研发*技术先进性,兼顾预期市场竞争力(未来成本下降)和其他因素。基地的每个项目各自竞争优选且每个企业集团只能有一个企业参与竞选。应用**基地和技术**基地投资企业优选标准详见附件2和附件3。